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06-06-0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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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女职工的产假为 90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女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减免3年独生子女费)。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 4个月的,产假15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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