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03 19:00
字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0 0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农村卫生工作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北京市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造就一支与首都农村医疗卫生需求相适应的高素质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结合北京市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北京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资格设置
    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设置: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考核合格。
    3、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学时)。
    4、对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资格人员,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2年;
    2、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4年;
    3、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5年;
    4、医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大学普通班毕业,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7年;
    5、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在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8年;
    6、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7、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3年,期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担任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5年;
    2、医学及相关专业专科或大学普通班毕业,担任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7年;
    3、担任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4、担任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3年,期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四、评审条件
    对长期在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注重对本专业工作能力、实际技能和业绩的考核,适当放宽对论文的要求:
    (一)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人员,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1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
    (二)晋升主任医(药护技)师的人员,担任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
    五、其他
    (一)在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免试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可自愿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评审时综合评价的参考要素之一。
    (二)在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全科医学岗位培训,鼓励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申明

© 2022 版权所有 北京市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发展中心 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
京ICP备18046265号 京公网安备11040202450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