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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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北京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继续承担本市医师资格认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月底的最后两个工作日是补办医师资格证书的办公时间。

  二、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并在《北京日报》刊登原证件作废启示,1个月后重新核发证书。

  三、凡2004年1月后办理的医师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按实际补发日期填写,由金大鹏局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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