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03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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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加快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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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加快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发[1999]92号)和《关于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1]97号)的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学科中,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级别设置

    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级别:共分五个级别,即:全科医士、 全科 医师、全科主治医师、全科副主 医师、全科主 医师。

    三、资格的取得和聘任

    全科医士:凡获得临床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合格证书,在全科医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可聘任全科医士专业技术职务。

    全科 医师:凡获得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合格证书,在全科医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可聘 任全科 医师专业技术职务。

    全科主治医师:凡获得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证书,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合格证书,符合全国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考试通过即取得全科主治医师资格,用人单位可聘任全科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

    全科副主 医师:凡获得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证书,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合格证书,具有临床医学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且符合副主 医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答辩评审或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全科副主 医师资格,用人单位可聘任全科副主 医师专业技术职务。

    全科主 医师:凡获得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证书,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合格证书,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副主 医师资格,且符合主 医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答辩评审或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全科主 医师资格,用人单位可聘任全科主 医师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临床医学专业的医师,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合格证书,在全科医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并可按相关条件直接申报晋升高一级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前后的履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四、证书管理

    全科医士、 全科 医师,可由单位颁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作为在本单位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依据之一。

    全科主治医师,由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全科副主 医师、全科主 医师,由人事行政部门颁发市人事局印制的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相应资格,并收回相应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申报资格考试或评审: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论文)、科研成果;

    (三)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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