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工[ 1996]219号《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原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均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